福建一公司危貨運單觸“紅線”被立案調查
發(fā)布時間:2025-11-05 08:09:00來源:惠安縣交通運輸局作者:紫雨
近日,福建惠安縣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G228線散湖村路段開展路面巡查時,發(fā)現(xiàn)一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承運的貨物為二甲基環(huán)己烷等危險貨物,但駕駛員現(xiàn)場提供的該趟次危險貨物運單顯示押運員與現(xiàn)場押運員不一致,涉嫌未按照規(guī)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且車內也未按規(guī)定配備與所載危險貨物相對應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卡,我單位依法進行立案調查。
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對該車輛所屬企業(yè)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對違法行為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提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危險貨物運單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危險貨物運單可以是電子或者紙質形式。
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yè)還應當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懸掛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標志,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規(guī)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的。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照規(guī)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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